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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籍窗口简化手续后的操作程序规定

信息来源:admin
发布日期:2015-07-10 10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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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一、群众户口迁入申报,一律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受理。全市各公安户籍窗口进一步简化市内居民迁入的申请手续,凡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免开户籍证明和迁移证,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所审核办理,实行网上迁移“一站式”服务,迁入地派出所将办理情况通过网络系统自动通知迁出地派出所,并在迁出人员原居民户口簿上给予注销,并加盖经办民警印章;对未成年人不得办理单独立户,除新生婴儿和应届大、中专毕业生外,其他申请迁入的人员都应填写入户报告表,提供婚育状况证明;凡设区市以外的居民申请户口迁入南平市应提供户籍证明,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县、市(区)公安局(分局)户政科核准并开具准迁证,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。
    二、新生婴儿户口申报,夫妻投靠,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,老年父母投靠子女,大、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入户,凡材料齐全的由户籍内勤当场办理。其他申请迁入的,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,市区内迁移的报派出所领导批准办理,市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局核准办理。办理时限为:本市范围内迁移的,派出所在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,市外迁入的,派出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县级公安局户政科,县级公安局户政科在收到材料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    三、要求在城市、城镇落户的人员,符合上述准入条件,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经县、市(区)公安机关核准后,按下列顺序办理落户手续:(一)在城市、城镇有房屋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的;(二)在城市、城镇有直系亲属可投靠或提供合法住所的;(三)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;(四)在城市、城镇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门廉租房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固定住房的。
    四、户口项目变更的审批。公民姓名的变更、年龄和民族的变更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县、市(区)公安局(分局)批准后办理;16周岁以下的姓名变更由派出所审批;其他项目变更由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办理。户口项目的变更审批,派出所和县级公安局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。